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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方清关

俄《海关法典》规定,海关手续应在发货人(出口时)或收货人(进口时)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俄海关机关的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间为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海关机关工作时间。

根据有关方面的请求,海关手续可在其它地点和非海关工作时间办理,但需收取双倍手续费。俄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决定某些种类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关机关办理海关手续。

某些商品只有办完动植物检疫、生态及其他检验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

3、许可证(指受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

4、商检证书(指需进行商检的商品);

5、有关商品的许可证书(指受有关国家机关监督的商品),其申领地点如下:

A、动植物产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B、电离子辐射源产品-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委员会;

C、非军用武器及配套炸药-内务部;

D、无线电电子设备和高频率仪器-国家通讯信息委员会;

6、原产地证(指商品产地为享受关税优惠的国家);

7、法律规定的关税、税费付讫的单据;

8、进口合同登记证;

9、其它补充单证。

海关手续分为初步手续和基本手续两部分。初步手续系指货物按一定的海关制度存放之前应办理的手续,旨在防止运入违禁品并为海关目的进行商品验证。基本手续系指在海关接收报关单后,由海关、报关人及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办理的手续。

应受海关进行监管的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常运到收货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海关并在那里办理海关手续。

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应在俄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报关单,该期限不得超过向海关提交货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不得超过10天)。

如海关确认受理报关单,则应将报关单编号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对所提交的单证、信息发生怀疑,海关有权索要补充单证和信息,以便检查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所含信息是否准确。

海关负责人须在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审查单证并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若是易腐货物则不超过3天)。上述期限自报关单提交之日起算。

运入消费税应税商品时还须提前办理货物申报,在预计货物过境之日前10-30天内须向海关提交临时报关单并将海关税费保证金存入海关帐户。保证金率根据俄国家海关委员会1994年8月17日第420号命令予以确定。

以下情况可不存入保证金:

货物是由持有国家海关委员会许可证的海关承运人运输的;

货物是根据1975年国际货运公约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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